IsHARES安硕新华富时
a50中国指数etF
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之成分基金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
授权之香港单位信托基金
股份代号:2823
章程
重要提示
投资者须注意投资IsHARES 安硕新华富时a50 中国指数etF(「a50 中国etF」)与投资新华富时中国a50 指数(「指数」)成分股并不相同。a50 中国etF 并非直接投资中国a 股,而是投资指数¢aaP。指数¢aaP 是与以下两者其中之一挂鈎之证券:(A)一家中国公司之a 股,而于有关时间该公司属指数之成分公司;或(B)指数。指数¢aaP 仅代表¢aaP 发行人为a50 中国etF 提供与持有相关a 股相等之经济表现的责任。指数¢aaP 概无提供指数¢aaP 相关a 股之任何实益或股本权利或权益。换言之,a50 中国etF 概无以任何方式拥有a 股。然而,各指数¢aaP 尽可能复制相关a 股或指数之经济效益。由于指数¢aaP 乃¢aaP 发行人之责任,而非于a 股之直接投资,倘¢aaP 发行人无法履行其于指数¢aaP 项下之责任,则a50 中国etF 可能会蒙受与指数¢aaP 全部价值相等之潜在亏损。投资者敬请注意第30 至第33 页之指数¢aaP 描述、第53 至第55 页之「应付费用」及第45 页之「指数¢aaP 发行人之对手风险」。
监于本章程第46 页第二部分所载之理由, a50 中国etF 可能设有期限,而有关期限须视乎指数¢aaP 之条款而定,有关条款将会由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相关¢aaP发行人协定。敬请投资者留意本章程第44 至第53 页之「有关a50 中国etF 之风险因素」。
此外,a50 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有可能较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以溢价或折让价买卖,例如¢aaP 发行人因若干原因于发行指数¢aaP 受到限制,有关原因包括QFii 之投资限额受到限制或从中国调回美元之能力受阻。敬请投资者留意第44 至第53 页之「有关a50 中国etF 之风险因素」。
同时,a50 中国etF 有可能较典型之交易所买卖指数基金有更大之追踪误差。导致追踪误差之原因众多,包括若干成分股之外资拥有权限制、a50 中国etF 之应付费用、外汇成本、任何中国企业所得税预扣款及管理人可能需采纳代表性抽样策略。敬请投资者留意第29 及30 页「a50 中国etF 之投资策略」之相关讨论。
本章程乃就IsHARES 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信托基金」)之成分基金a50 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于香港提呈发售而编制。信托基金乃一项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按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信托人」)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订立之信托契据(经修订),根据香港法例成立,并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及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修订。
管理人之董事须对本章程所载之资料及对所表达意见之准确性及公平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本章程已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之规定,为提供资料而载有有关a50 中国etF 基金单位之内容细节。董事确认,本章程所载之资料乃经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信本章程所载之一切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乃真实、准确及完整,并无任何误导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资料,以致本章程任何声明(不论是事实或意见)产生误导,从本章程任何声明中合理地作出之任何推论均为真实,并无误导,而本章程所表达之一切意见及意向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後始予达成,并按照公平合理之基准及假设作出。信托人并非负责编制本章程,故不会对本章程所披露之任何资料向任何人士负责。
信托基金及a50 中国etF 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授权认可。证监会概不会就信托基金及a50 中国etF 之财务状况或于本章程所发表之任何声明或意见之准确性负责。
申请基金单位之申请人应谘询彼等之财务顾问,并就是否需要取得政府或其他同意,或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方能购买基金单位,以及任何税项影响、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是否适用等徵询适当之法律意见。
a50 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联交所开始买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已接纳a50 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为合资格证券,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可于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此外,将来亦会申请信托基金项下其他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于联交所上市。待符合香港结算之收纳规定及其他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香港结算将接纳其他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为合资格证券,自其他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当日或由香港结算决定之其他日期起,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服务均须依据中央结算系统不时有效之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管理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提呈发售a50 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或派发本章程,因此,本章程并不构成在任何未获授权提呈发售基金单位之司法权区内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或招揽,而在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基金单位或招揽即属违法之情况下,本章程亦不构成提呈发售或招揽。此外,分派本章程是不许可的,本章程必须连同a50 中国etF 最新之年报及账目一并分派,倘于a50 中国etF 最新之中期报告(亦为本章程之一部分)刊发之後分派,则须与最新年报及账目及该中期报告一并分派。
尤须注意,基金单位(I)不可供被视为美国人士之人士(定义见美国一九三三年证券法第902 条)或美国居民(定义见美国一九四零年投资公司法)认购及(II)仅供被视为非美国人士(定义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则第4.7(A)(1)(IV)条条例)之人士认购。
除非根据有关豁免权进行,否则基金单位不得由erisa 计划购买或拥有,或连同erisa 计划之资产一并购买。erisa 计划之定义为(I)美国一九七四年雇员退休收入证券法(修订本)第一部分属下之任何退休计划;或(II)美国一九八六年国内税收守则(修订本)第4975 条属下之任何个人退休账户或计划。
投资者务请注意,本章程如有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均会在网站(WWW.ISHARES.COM.HK)内刊登,而有关修订或补充文件之副本亦在管理人之办事处可供查阅。
IsHARES?乃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n.a.之注册商标。
第一部分-有关信托基金之一般资料
本章程提供 阁下就投资a50 中国etF 作出知情决定所需之资料。本章程载有关于信托基金整体及a50 中国etF 之重要事项。本章程第一部分载列有关信托基金及其指数基金(包括a50 中国etF)之一般资料。第二部分则载列仅与a50 中国etF 相关之详细资料。
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乃按照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信托人)根据香港法例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订立之信托契据而设立之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信托基金可发行不同类别之基金单位,信托人则须在信托基金内,为每类基金单位设立一个独立资产组合(上述每个独立资产组合为一个「指数基金」)。指数基金中之资产将会与信托基金内其他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管理人保留权利日後设立其他指数基金及发行其他类别基金单位。本章程与IsHARES 安硕新华富时a50 中国指数etF 有关,而IsHARES 安硕新华富时a50 中国指数etF 乃证监会授权之交易所买卖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投资者敬请注意:交易所买卖基金与香港发售之传统单位信托基金有所不同。交易所买卖基金乃以与其他公开买卖证券相同方式买卖之基金,专为追踪指数而设计。各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于联交所上市,并以与其他联交所上市股本证券相同之方式进行买卖。仅参与证券商可直接按资产净值从指数基金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所有其他投资者一般仅可在联交所买卖各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
联交所所报之指数基金价格是根据第二市场买卖因素厘定,或会与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有明显差别。
指数基金之投资目标
每只指数基金之投资目标均为提供于扣除开支前与有关指数基金之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投资回报。
指数乃指数提供者挑选出来代表市场、市场部分或特定行业之一组证券。指数提供者拟定证券于指数中相对之比重,并公布指数之市场价值资料。
不能保证指数基金将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指数基金之投资政策
指数投资方法
指数基金并非根据传统「主动」投资管理方法管理,「主动」投资管理方法基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财务及市场之分析及投资判断来买卖证券。有别于以主动投资管理方法管理之投资基金,指数基金不会试图「跑赢」大市或其基础指数。相反,管理人试图利用「被动」或指数投资方法,使未计开支前之投资表现紧贴指数基金相关之基础指数表现。为此,管理人会采用「主要投资策略」一节所述之复制策略或代表性抽样策略达成此目的。
运用指数投资方法可剔除错误挑选弱势股等主动管理可能出现之若干风险,加上指数投资方法之组合流动量,较主动管理投资基金为低,故亦有助增加扣除成本後之基金表现。
本信托基金乃为一些需要以廉宜之被动方法,投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市场、市场部分或市场行业中多只证券之投资者而设计。分散投资已公认为减低投资组合风险之方法。此外,某些基础指数之股票可能难于购买或持有,或散户投资者亦无法购买。
信托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便利方法,获得特定国家或地区,与其股市指数覆盖范围相若之投资机会。然而,基金单位之价格或会起伏不定。因此, 阁下若购买基金单位,必须能够承受投资价值出现突然又或大幅度之波动。管理人无法保证任何指数基金必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管理人主要透过直接或间接投资相关基础指数所包含之证券,以整体达致各指数基金之目标。各指数基金以指数基金方式运作,并不会以主动形式管理;故此,指数基金投资组合中某一只证券若表现劣势,通常亦不会导致该证券从投资组合中被剔除。基于不同原因,一个指数基金未必会投资其基础指数所包含之所有证券。某些指数基金甚至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在其基础指数范围内之证券。
资产投资
每只指数基金均有一项政策,即在可行之情况下尽量悉数投资。每只指数基金通常会根据以下其中一项主要投资策略,将其总资产最少9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基础指数所包含之证券,除了在少数情况,为应付赎回申请则属例外。
管理人可将一只指数基金之资产投资于其他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工具或只单独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之基金、购回协议、属于相关市场但不属指数基金之基础指数之股票(如上所述),及/或综合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期权、股票指数期权、股票指数掉期、现金、本地货币及远期外汇合约,而管理人相信此举将有助指数基金达致其投资目标。
管理人可利用期货合约减少追踪股价走势出错之机会,该等期货合约必须为预期可代表一只指数基金之基础指数表现,虽然无法保证该等期货合约将与该指数基金之基础指数之表现有关连。管理人不会利用该等工具进行对冲或借贷指数基金持有之证券,又或用于投机。在某些情况下,运用该等特殊投资技巧会对指数基金之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指数基金之主要投资策略
代表性抽样策略
倘若管理人认为复制策略并非追踪基础指数走势之最有效办法,则指数基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持有组成其基础指数之所有证券。管理人考虑到组成基础指数之证券数目、指数证券之流通性、指数证券持有权之任何限制、交易费用及其他交易成本高昂,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後,可决定采纳代表性抽样策略代替。
倘若采用代表性抽样策略,指数基金将可直接或间接持有能代表其基础指数之抽样证券,该等证券会由管理人以称为「投资组合抽样」技巧之定量分析模式选定。运用该技巧将证券纳入指数基金内,乃视乎该证券对指数整体市值、行业及基本投资特点之重要性而定。管理人试图透过建立一只指数基金投资组合,使其整体市值、行业及基本投资特点之表现与其基础指数之表现相似。将来,管理人亦可不时修订(或「重新调整」)指数基金之投资组合成分,藉以反映其基础指数之特点改变,或使指数基金之表现及特点与其基础指数更为一致。管理人将定期检讨每只指数基金,必要时调整指数基金之投资组合,以符合基础指数成分之变更。重新调整指数基金投资组合亦可能出于税务目的。指数基金将会因为重新调整而需支付交易成本及其他开支。
复制策略
尽管以往代表性抽样策略已被证实为一种紧贴指数表现之有效方法,但它有可能无法让指数基金提供比使用复制策略更贴近基础指数之走势表现。倘用复制策略,指数基金将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基础指数之所有证券,且比重(即比例)与该等证券于基础指数中所占比重大致相同。管理人保留权利投资指数基金之基础指数内全部股票,对一个以由少数股票组成之基础指数之指数基金,管理人亦可以定期实行。
投资者务须注意:凡管理人相信为达致相关指数基金之投资目标,转换策略是为适当之时候,管理人可酌情决定随时转换使用上述策略,而毋须给予投资者事先通知。
未来发展
管理人日後可将指数基金投资于本文所列以外之证券合约及投资项目,惟有关证券合约及投资项目须与指数基金之投资目标一致,且并无违反任何投资限制或政策。
指数基金共通之主要风险因素
每只指数基金均须承担下列主要风险。与a50 中国etF 相关之额外风险将会在下文第二部分中详细讨论。全部或部分下列风险或会对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收益、总回报及/或达致其投资目标之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不能保证指数基金能够达致投资目标。有意投资者应就本身整体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及经验方面,小心评估投资特定指数基金之优点及风险。
本文不应视为已详尽列出所有与投资指数基金相关之风险因素。
投资风险
. 市场风险。过往表现并非未来表现之指标。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会随著其所持证券之市值有所转变而变动。基金单位价格及所赚取之收入或会上下波动。不能保证指数基金将可达致其投资目标,又或投资者将可取得溢利或避免亏损,不论金额大小。每只指数基金之资本回报及收入乃根据所持证券之资本增值及收入并扣减所产生开支计算。每只指数基金回报或会因应有关资本增值或收入转变而波动。此外,各指数基金或会出现波动及下跌,而幅度将与其基础指数大致相若。指数基金投资者所承受之风险与直接投资相关证券之投资者相同。该等风险包括例如利率风险(投资组合价值因市场利率上调而下降之风险)、收入风险(投资组合收入因市场利率下调而下跌之风险)及信贷风险(构成基础指数一部分证券之相关发行人违约之风险)。投资人士务须注意,指数基金不一定会派息予投资人士。
. 资产类别风险。尽管管理人负责持续监察每只指数基金之投资组合,惟指数基金所投资之类别证券回报或会逊色于其他证券市场或投资于其他资产所赚取之回报。不同类别证券之表现均会有起有跌,与其他一般证券市场相比,会有表现较逊色之周期,亦会有表现较优胜之周期。
. 被动式投资。指数基金并不会以主动方式管理。因此,每只指数基金或会因在全球与其基础指数有关之市场部分下跌而受到影响。各指数基金均会投资于包括在或反映其基础指数当中之证券,而不论其投资优点,惟以任何代表性抽样策略为限。管理人不会试图挑选个别股票或在逆市中采取防御措施。
. 管理风险。由于指数基金可能无法完全反映其基础指数,加上可能持有非指数股份,故须承受管理风险,亦即指管理人于执行有关策略时由于受到若干限制,因此未必能产生预期回报。此外,管理人亦拥有绝对酌情权,行使指数基金属下证券之股东权利。现阶段无法保证行使有关酌情权後将可达致指数基金之投资目标。投资者亦应注意在若干情况下,管理人、指数基金或基金单位持有人就构成指数基金之证券概无任何投票权。
. 追踪误差风险。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不一定与基础指数完全相关。指数基金之费用及开支、指数基金资产与基础指数成分证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无法因应基础指数成分转变而重新平衡指数基金持有之证券、股价凑成整数、基础指数及监管政策变动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管理人取得接近各指数基金基础指数表现之能力。各指数基金之回报或会因此而与其基础指数有所偏差。
. 集中。倘指数基金之基础指数集中于某只或某类股份、某行业或某一类行业,则指数基金或会因有关股份之表现及价格升跌受严重影响。此外,集中于某只或某类股份、某行业或某一类行业之指数基金亦较容易受任何单一经济、市场、政治或监管变动所影响。
. 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衍生工具指价值视乎或源自相关资产如证券或指数等价值之财务合约。各指数基金均可投资于股份指数期货合约及其他衍生工具。与传统证券相比,衍生工具可能较容易受利率变动或市价突然波动所影响,原因为衍生工具所要求之按金较少,且期货价格所涉及之杠杆效应极高。故此,期货合约出现相对较为轻微之价格调整,有可能即时导致指数基金蒙受重大损失或取得大量收入。因此与仅投资于传统证券之指数基金相比,投资于衍生工具之指数基金或会蒙受较大损失。此外,不少衍生工具并无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因此,参与涉及衍生工具交易之指数基金须承受交易对手无法或拒绝履行有关合约之风险,继而令指数基金须承受额外资金流通风险。该风险亦会受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市场一般不受政府机构规管所影响,该等市场之参与者毋须就其买卖之合约制造持续之市场。任何该等场外交易衍生工具不会透过结算所进行转让,意味一旦衍生工具对手涉及任何无力偿债事件,衍生工具之相关买卖将不会结算,相关指数基金亦会因而承受财务亏损。
. 外汇风险。不少指数基金之资产及证券并非以港元作为面值。指数基金大部分收益及收入或会以港元以外之货币收取,因此相关汇率有任何波动将会影响证券值值,以及相关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该等市场瞬息万变,往往在极短时间(通常只是数分钟)即可出现重大变动,当中资金流通性亦会改变。倘指数基金中货币期货及期货持仓量之价值未能有效与其他投资配合,又或由于市场流通量欠佳而无法平仓,则指数基金或会蒙受亏损。有关外汇交易之部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汇率风险;
. 到期差距;
. 利率风险;
. 对手风险及
. 政府透过立例监管外汇市场、外汇投资或若干外汇交易而可能作出政治干预。
. 外国证券风险。每只指数基金均全部投资于(或有关于)某一国家或地区之股票市场。该等市场均须承受与外国投资有关之特别风险,包括由于政治及经济发展而引致之市场波动。投资于非香港公司之证券涉及某些特定风险及因素,而投资于香港公司则毋须承担该等风险及因素,包括会计、审核及财务申报准则之差异、资产可能国家化(全部或部分)、可能出现徵用性或没收性税款、投资或外汇管制条例之不利变动、可影响外国当地投资之不稳定政局、国际间资金流通可能遭受之限制等。政府对非香港公司之规管亦可能较香港公司少,此外,个别外国经济体系亦可能有别于香港经济体系,如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资金再投资、资源自给程度及收支平衡等方面具备较为有利或不利条件。
.新兴市场风险。部分指数基金可能投资之海外市场,被视为新兴市场国家。不少新兴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现代发展的初期,可能突然出现意料之外的变动。在多数情况下,政府对经济保持较大程度之直接控制权,所采取之行动可能会产生突然而广泛之影响。此外,许多不太发达市场及新兴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依赖一小撮市场,甚至仅依赖单一市场,因而使经济更容易受内外震动所影响。
新兴市场区域须承受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普遍流动性较低且效率不彰;价格波动普遍较大;汇率波动及外汇管制;债务价值波动较大(尤其是受利率影响下);限制资金或其他资产外流;有关发行人之公开资料较少;徵收税项;交易费及托管费较高;结算过程出现延误及亏损风险;履行合约困难;流动性较低及市场资本值较小;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股价波动较大;不同会计及披露准则;政府干预;通胀较高;社会、经济及政治不明朗因素;托管及/或结算制度发展未尽完善,令基金须承受分托管风险,而托管人毋须承担任何责任;徵用资产风险及战争风险。
. 对手风险。经纪行、银行及经纪交易商等机构或会就买卖资产或证券与信托人订立交易。有关机构亦可能属指数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任何机构一旦破产、欺诈、监管制裁或拒绝完成交易,或会严重损害信托基金或特定指数基金之运作能力或资金状况。管理人将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力减低有关风险。现阶段无法保证与对手之交易均可按信托基金预期或对信托基金有利之方式完成。此外,信托基金获准借贷,藉以根据信托契据履行其职能。借贷或会以信托基金质押予对手作为抵押品之证券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
. 交易所或结算所之对手风险。倘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破产或无偿债能力,信托基金透过经纪存放于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作为保证金之资金或会有所损失,在有关交易所之任何未平仓交易溢利或已平仓交易但未变现溢利亦可能会蒙受损失。
. 托管人之对手风险。若现金由托管人或其他存管处持有,则指数基金将须承受该托管人或托管人所用任何存管处之信贷风险。倘托管人或其他存管处无力偿债,指数基金就指数基金所持现金将会视为托管人或其他存管处之一般债权人。然而,指数基金之证券乃由托管人或其他存管处以独立账户存置,即使托管人或其他存管处无力偿债亦会受到保护。
. 证券借贷风险。管理人可代表指数基金从事证券借贷活动。对手违约或抵押品价值跌至低于所借贷证券之价值,或会导致指数基金价值减少。
有关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市场买卖风险
. 交易风险。基金单位之第二市场市价会随著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上市之交易所之供求情况而波动。管理人无法预计基金单位将会按低于或高于其资产净值之价格买卖。然而,由于须以申请单位数量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与很多封闭型基金之股份不同,该等股份往往会以资产净值折让(部分时候为溢价)之价格买卖),管理人相信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一般不应持续出现大幅折让或溢价。倘管理人暂停增设及/或赎回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则管理人会预计出现较大幅度之折让或溢价。
. 基金单位买卖成本。买卖基金单位涉及各类适用于所有证券交易之成本。当基金单位透过经纪进行买卖,投资者便须缴付经纪佣金或经纪徵收之其他费用。此外,第二市场之投资者亦须缴付交易差价成本,即投资者愿意就基金单位支付价格(买盘价)与愿意出售基金单位价格(沽盘价)之差额。买卖频繁或会严重贬低投资业绩,特别是对于预期会定期作出小量投资之投资者而言,投资基金单位未必适合。
. 第二市场买卖风险。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或会于指数基金并不接受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之期间,在联交所买卖。与指数基金接受增设及赎回之期间相比,基金单位于不接受增设或赎回之期间内或会以较显著之溢价或折让在第二市场买卖。此外,由于外国证券交易所或会在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并无报价之日子开市,故此在投资者无法买卖指数基金单位之日子,指数基金投资组合之证券价值或会有改动。
. 基金单位在联交所之买卖可能暂停。联交所暂停基金单位买卖之任何期间,投资者不可于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联交所可于其认为应维持公平有序之市场而保障投资者时,随时暂停基金单位买卖。倘基金单位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基金单位之增设及赎回亦会暂时停止。
. 基金单位或会被联交所除牌。联交所就证券(包括基金单位)继续在联交所上市实施若干规定。并不能向投资者保证基金将继续符合维持基金单位于联交所上市之地位而必须遵守之规定,或联交所不会更改上市规定。一旦联交所取消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上市资格,有关基金单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有权参照当时相关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选择赎回彼等当时持有之有关基金单位。
. 基金单位并无交易市场。尽管基金单位于联交所上市,且已经委任一名或多名市场作价者,投资者务须注意:基金单位可能并无具流通性之交易市场,或该等市场作价者可能会终止履行其工作。此外,亦不保证该基金单位之交易或定价模式将类似其他司法管辖区投资公司发行之交易所买卖基金或在联交所买卖而并非以该指数为指数基础之基金单位。
.交易风险。于基金单位在联交所上市後,初期之持有水平可能有限。因此,购买少量基金单位之任何投资者如欲出售所持基金单位,未必能找到其他买家。为降低该交易风险,已经委任一名或多名市场作价者。
. 依赖市场作价者。投资者务须注意,倘指数基金并无市场作价者,基金单位在市场上之流通性或会受到不利影响。管理人计划基金单位时刻均会有最少一名市场作价者。
. 仅透过参与证券商增设及赎回。投资者仅可透过参与证券商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而有关参与证券商并无责任同意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各参与证券商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接受投资者提出之增设指示,并可收取其所厘定之有关费用。在下述任何期间内,参与证券商不得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其中包括)在联交所之买卖受到限制或暂停;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或结算证券被中断;并无编制或公布基础指数;或未能取得指数¢aaP。此外,倘发生其他事件妨碍计算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或无法出售指数基金之证券,则参与证券商不得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由于在某段时间之参与证券商数目将会有限,甚至在某段时间可能仅有一名参与证券商,投资者有机会无法随时均可自由地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投资者应注意,倘获准透过参与证券商增设基金单位,该投资者仅可透过相同之参与证券商要求赎回基金单位,而有关之参与证券商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接受投资者提出之赎回要求。
. 交易所买卖基金与香港公开发售之典型单位信托基金并不相同。投资者应注意,交易所买卖基金与香港公开发售之典型单位信托基金并不相同。基金单位仅可由参与证券商按申请单位数目增设或赎回,且基金单位不得由散户投资者认购或赎回。在联交所买卖受限制或暂停、证券于中央结算系统之结算或交收受干扰,或基础指数并未编制或公布等情况下,参与证券商均不可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之投资者一般仅可于联交所出售其基金单位,以变现其基金单位之价值。在香港公开发售之典型单位信托基金通常不具上述特点,而一般由散户人士直接买入或赎回基金单位。
法律及监管风险
. 证监会撤销认可之权利。各指数基金旨在提供与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扣除开支前投资结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各指数基金已获证监会按守则认可为一项共同投资计划。然而,证监会保留撤销指数基金认可或施加其认为合适之附带条件之权利。倘证监会认为基础指数不可接受,即可撤销有关认可。此外,证监会授出之任何认可或会附带若干豁免条件,而有关豁免条件或会被证监会撤回或修订。倘由于撤回或修订有关豁免条件而导致指数基金之存续成为非法、不切实可行或不智,有关指数基金将会终止。
. 法律及监管风险。各指数基金必须遵守监管限制、适用法律之变动或投资限制,而此举或会要求指数基金改变其依循之投资政策及目标。此外,有关之法律变动或会对市场气氛造成影响,继而影响基础指数以至指数基金之表现。难以预料法律出现变动会对指数基金造成正面抑或负面影响。在最恶劣情况下,基金单位持有人或会损失其于指数基金之所有投资。
. 海外司法权区之税项。指数基金会在多个不同司法权区作出投资。指数基金从该等司法权区不同来源变现之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以及出售资产变现之资本收益,或须缴纳赚取收入及/或发行人所处及/或常设机构所处司法权区徵收之预扣税及其他税项。
. 税项。投资指数基金对基金单位持有人或会造成税项影响,惟须视乎各基金单位持有人之个别情况而定。有意投资者务请就投资基金单位可能造成之税务後果谘询本身之税务顾问。有关税务後果或会因人而异。
有关基础指数之风险因素
. 基础指数走势波动。基金单位扣除开支後之表现应非常接近基础指数之表现。倘若基础指数出现波动或下跌,基金单位之价格亦将表现反覆或下跌。
. 基础指数之成分及比重或会改变。基础指数提供者可不时更换基础指数之成分公司。有关改变可能引致基金单位价格上升或下跌。倘其中一家成分公司之股份不再上市,或一家合资格新公司之股份上市并获纳入该基础指数,则该基础指数之组成将会出现变动。倘出现此情况,管理人将对基础指数基金持有证券之比重或组成作出其认为适当之变动,以达致投资目标。因此,于基金单位之投资一般会反映基础指数之成分不时之变动,而未必是投资于基金单位时之指数成分。
. 使用基础指数之特许权或会被终止。管理人已拥有非独家特许权,可于营运、市场推广及宣传基础指数基金时使用基础指数。特许权或会基于若干原因而被终止,当中包括违反相关基础指数特许权协议,或触犯任何相关法律或重大规则。此外,倘若基础指数提供者不再计算及公布基础指数,而又未提供管理人选择使用之替代基础指数,基础指数特许权协议亦将终止。倘基础指数特许权协议终止,而管理人无法物色其他基础指数提供者或与任何基础指数提供者协定使用适当替代基础指数之条款(管理人认为有关替代基础指数之计算方法与计算目前基础指数相同或大致相似,并且符合守则项下接受标准),则指数基金亦可能终止。任何有关替代基础指数将根据守则在取得证监会事先批准後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因此,有意投资务须注意,指数基金能否追踪基础指数走势,取决于有关基础指数之基础指数特许权协议是否持续有效或是否有适合之指数基础替代。
指数基金之投资及借贷限制
投资限制
适用于各指数基金之投资限制载列于信托契据,现概述如下(第二部分所修订者除外):
(A) 除非获证监会同意,指数基金不得整体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之任何一个类别证券之10$以上;
(B) 除非获证监会同意,否则不得将指数基金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之证券中;
(C) 不得将指数基金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15$以上投资于未在市场上报价、上市或买卖之证券中;
(D) 不得将指数基金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同一次发行之政府或其他公共证券中(惟任何指数基金可将其资产全部投资于最少分六次发行之政府或其他公共证券则除外);
(E) 指数基金不得持有价值超过其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15$之期权及认股权证,惟该15$上限不适用于为了对冲而购入之期权及购股权证,除非获证监会另行同意;
(F) 不得将指数基金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20$以上投资于(I)商品,包括实物商品、与商品有关之远期及期货合约、商品期权、与商品有关之期货合约期权及其他与商品有关之投资,但就此而言不包括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公司之证券,及(II)期货合约(但不得损害管理人购入期货合约以保障信托基金资产免受不利及不寻常货币或市场波动影响之权利);及
(G) 不得将指数基金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其他共同投资计划之股份单位。此外,信托基金亦受下列限制所规限。管理人不得就指数基金:-
. 投资于未在市场上报价、上市或买卖之股份或合约,除非管理人不论在一般或特殊情况下合理地相信:(I)采用其他方式投资可能会更为有利及(II)不可能在市场上作出投资;
. 直接投资于任何类别之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惟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股份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权益);
. 作卖空,除非(I)指数基金提供证券之责任并不超过其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之10$;及(II)将作卖空之证券乃在容许卖空之市场上交易活跃;
. 为任何人士之利益授予或增设任何期权,及为免混淆,发出无担保期权;
.就认购或购买证券(初步发行基金单位除外)实行或签订任何包销或分包销合约;
. 投资于须由信托人承担无限责任之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
.向任何人士借出属于信托基金一部分之任何款项(惟以信托契据容许之任何方式或工具持有或投资尚未拨作投资之现金则不在此限);
. 投资于任何类型之债务或借贷证券(惟以信托契据容许之任何方式或工具持有或投资尚未拨作投资之现金则不在此限);或
.承担、担保、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偶发成为须对任何人士之任何责任或债务负上责任。
借贷政策
任何指数基金资产之借贷最高可达其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之10$,惟确定指数基金有否违反上述限制时,不会计入背对背贷款。信托人可应管理人之要求,就指数基金借贷任何货币,作以下用途:-
. 方便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或支付营运开支;
. 让管理人就任何指数基金购入证券;
. 拨作管理人及信托人同意之其他任何合适用途。
指数基金之资产可予以抵押或质押,以担保有关指数基金之借款。
借出股票
信托契据载有若干限制,据此,信托人可应管理人之要求,就指数基金所持之证券借出股票。倘透过管理人、信托人或彼等之关连人士安排任何借贷,则有关实体有权保留就有关安排以商业基准收取之任何费用或利益,由有关实体自行使用及拨归有关实体所有。
仅在信托人信纳有关对方乃财政稳健之专业银行、信贷机构或其他财务机构,并信纳有关附属抵押(包括政府股票、政府国库券、银行承兑、英镑存款证明、外币存款证明、债券、股本权益、信用证及现金抵押等)充足且为信托人及管理人接纳之情况下,信托人方可安排从信托基金中借出指数基金任何成分证券。可供借出之证券上限为有关指数基金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之75$,或由管理人不时厘定之其他百分比,惟倘借股对手方属管理人之联属公司,则有关上限须为有关指数基金最新可动用资产净值之50$。
管理人可不时制定其全权酌情认为适用于指数基金之其他投资、借贷及股票借出限制及禁制。所制定之限制及禁制会载列于有关指数基金之相关章程内。
倘由于股价波动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违反上述任何投资、借贷或股票借出限制及禁制,而并无取得豁免权,则管理人经考虑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後,将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务求在合理时间内补救有关情况。
管理及行政
管理人及上市代理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乃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属下其中一部分,而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乃全球金融服务公司Barclays PLC 之基金管理部门。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乃全球最大之资产管理人之一,并为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全球领导者,于一九七一年推出全球第一个指数策略。
管理人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已获香港证监会批准于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九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根据信托契据,构成各指数基金一部分之款项须根据信托契据,由管理人酌情决定用作投资。管理人有责任落盘买卖,并持续监督各指数基金之投资组合。管理人亦为A50 中国ETF 之上市代理。
管理人之董事
Nicholas Michael Whateley Good,董事
Good 先生担任iShares 安硕亚太区之行政总裁,负责有关iShares 安硕于亚太地区之所有业务,包括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于澳洲、香港、日本及新加坡各地办事处之销售、市场推广、业务策略、投资、营运及新产品开发。担任此职务前,彼曾为i 产品之策略及策划主管。Good 先生于二零零六年加入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前,为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多个行业领域(包括与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的业务)之客户管理总顾问。彼持有英国牛津大学生物化学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Good 先生亦为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Southeast Asia Limited 之董事。
韩毅栢,董事
韩毅栢担任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在亚洲(日本除外)之副主席。身为副主席,韩毅栢为区域之策略方针提供建议、支援亚洲(日本除外)与三藩市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之沟通、并代表高级管理层应付区域监管机构、交易所及主要客户。之前,韩毅栢担任亚洲(日本除外)之区域行政总裁,负责管理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在亚洲(日本除外)之日常运作。韩毅栢于一九八四年加入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担任市场监督,并在美国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担任多个客户服务、业务发展、投资及营运职位。韩毅栢亦管理环球销售及服务部,负责协调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各个办事处之间之销售及客户服务、帐户服务及过渡管理部及过渡管理部。韩毅栢于一九七八年加入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前,曾任职Wells Fargo Bank 之客户信贷部。他持有南加州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韩毅栢亦为PacificPension Institute 董事会之董事,担任规划委员一职,并为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Southeast AsiaLimited 之董事。
Frederick James Horsey,董事
Frederick James Horsey 先生自二零零七年五月起担任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在亚洲(日本除外)之营运总监。之前,Horsey 先生在JP Morgan Chase Group 及该公司前身服务达十年,先担任JPMorganAsset Management 亚洲法务主管,其後为亚洲产品开发主管。Horsey 先生为香港、英格兰及威尔斯及英属哥伦比亚省之合资格执业律师,并持有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荣誉文学士学位、Osgoode Hall LawSchool (法学士)及剑桥大学(法硕士)。彼亦为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Southeast Asia Limited 及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Southeast Asia Services Pte Ltd 之董事。
David Jonathan Semaya,董事
Semeya 先生负责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在欧洲及亚洲(日本除外)之整体业务发展,并为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执行委员会成员。彼于二零零四年加入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担任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日本信托及银行部总裁,负责发展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在日本之业务,于二零零五年晋升为行政总裁。于加入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前,彼曾于日本三洋证券服务五年,後来加入美林,在东京及纽约两地服务共达12 年。Semeya 先生在佛罗里达大学修读政治科学,并在天普大学日本分校修读教育硕士。彼还在史丹福大学及沃顿商学院学习行政课程。Semeya 先生亦为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Southeast Asia Limited、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Services Limited、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Pensions Management Limited 及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Deutschland) AG 之董事。
Mark A A C Talbot, 董事
Talbot 先生是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在亚洲(日本除外)香港办事处的行政总裁,全面负责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在亚洲区的业务。于担任该职务之前,彼负责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的美国主动型指数固定收益业务。Talbot 先生之前在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ers (SSgA)任职国际债券主管,与由散布欧洲及亚洲的30 多名投资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共同管理全球债券策略。于1998 年加入SSgA前,他在Matheson Investment 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而在此之前则任职于日产生命保险(NissanMutual Life)。他在管理全球积极型到被动型基础及量化策略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彼毕业于圣安德鲁大学,获得数学荣誉学位。此外,彼亦为特许财务分析员(CFA Charterholdor),并会说日语。Talbot 先生亦为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Southeast Asia Limited 之董事。信托人、保管人及过户登记处
于一九七四年成立之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信托人」),乃一家于香港之注册信托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汇丰集团之成员公司。
根据信托契据,信托人须负责保管信托基金资产。然而,信托人亦可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关连人士)担任资产保管人或作为其代理。信托人采用合理之技巧、小心考虑及谨慎地挑选、委任及监督有关人士,并且须在考虑到有关人士获委任为保管人所属之市场情况後,信纳有关人士能够持续为信托基金提供保管服务。信托人仍须对有关人士之行为或疏忽负责,犹如有关行为或疏忽乃信托人本身造成,惟信托人已知会管理人,确定有关人士获委任为保管人所属之市场为新兴市场,则作别论。尽管如此,信托人仍须对就新兴市场所委任联系人士之行为或疏忽负责。
信托人有权在并无表述错误之情况下,依赖单位持有人之过户登记处作为单位持有人之过户登记处所载事宜之最终凭证。信托人可委派一家过户登记处,惟除非过户登记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否则信托人毋须对因过户登记处故意错误、欺诈、疏忽、违反信托契据中过户登记处之责任或违反管理人与过户登记处之间之协议条款而产生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信托人亦将为a50 中国etF 之过户登记处。信托人有权收取下文「费用及开支」一节所述之费用。
信托人及管理人之弥偿保证
信托人及管理人享有信托契据之多项弥偿保证。除信托契据另有规定,就因妥善履行信托基金而直接或间接引致之任何法律责任、费用、申索或要求,信托人及管理人一般可享有从相关指数基金或信托基金提供之弥偿保障,并对相关指数基金或信托基金有索偿权。信托契据中概无任何规定,就信托人或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因疏忽、欺诈、失责、违反责任或信托致使违反信托之任何法律责任,或任何因法律条例须负之任何责任因而就其责任被定罪,而获豁免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或因而获得弥偿保证。
上文概述之弥偿保证将不适用于信托人或管理人,就信托人或管理人因疏忽、失责或违反责任或信托根据法律条例而须负之任何法律责任。
服务代理
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将根据过户登记处、服务代理及参与证券商间之服务代理协议之条款,担任a50 中国etF 之服务代理。作为服务代理,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将就参与证券商增设及赎回之基金单位提供若干服务。
核数师
管理人已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托基金及各指数基金之核数师(「核数师」)。核数师乃独立于管理人及信托人。
经纪交易
在正常运作情况下,管理人就买入及卖出证券之政策,乃取得最有利价格及最有效完成交易则会获优先考虑。配合上述政策,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管理人之政策为支付公平及合理之佣金,而不一定会在所有情况下以所支付之佣金属最低之金额而作决定。管理人相信,要求必须在可能情况下取得最低佣金成本,或会损害投资组合之管理效率,并妨碍指数基金及管理人取得优质经纪及研究服务。在确定交易所支付之经纪佣金是否合理时,管理人会依据其对各经纪一般收取佣金之经验及知识,以及其对执行交易之经纪人所提供经纪及研究服务之判断。该等判断大多均属主观及粗略,且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确定有关服务之确切价值。
为执行上述政策,管理人仅与彼认为会提供最有利价格且能够提供有效服务之经纪或证券商进行交易。倘管理人相信多于一家经纪或证券商亦可提供有关价格及服务,则或会考虑聘用亦能为信托人或管理人提供研究或其他服务之经纪或证券商交易。有关服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市场是否具备证券以供买卖之资料、涉及公司行动而影响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就任何指数基金所用之基础指数当中之股份)之统计资料。
预期就信托基金进行之经纪或其他代理交易或会透过管理人之附属机构进行。然而,于指数基金获证监会认可之期间内,有关指数基金在其任何一个财政期间内进行之交易是透过与管理人有关连之经纪或证券商或与管理人任何关连人士有关连之经纪或证券商,交易总额不得超过有关指数基金交易之50$。
非金钱利益
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将不会就管理指数基金收取或订立任何非金钱佣金或安排。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将不会保留任何从经纪或证券商取得之现金回佣。
厘定资产净值
各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将于各交易日有关指数基金所投资之市场收市时,或倘指数基金在多于一个市场上投资,则于最後收市之有关市场正式收市时(或于管理人及信托人厘定之其他时间),根据信托契据之条款,评估有关指数基金之资产并扣除有关指数基金之负债而厘定。
信托契据规定(其中包括):
(I) 除第(II)段适用之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任何权益外,所有根据任何证券市场所报价、上市、交易或买卖之投资价值,均应参照管理人认可为有关投资在市场上之正式收市价或(如无)最後交易价计算,惟管理人及信托人有权采用及依赖来自彼等不时决定之来源之电子价格资料,即使所采用之价格并非正式收市价或最後交易价(视乎情况而定);
(II) 于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各项权益价值应为有关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最新每股或每单位资产净值;
(III) 倘未能如上文第(I)段之规定取得有关投资之资产净值、正式收市价、叫买盘价及卖盘价或报价,则有关投资之价值须由就有关投资在市场作价之公司或机构证明,而有关作价公司或机构可由管理人就此委任,或倘信托人提出要求,由管理人于谘询信托人後就此委任;
(IV) 任何并无上市或在市场上并无正常买卖之投资,其价值应为相当于有关指数基金购入有关投资所动用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之原本价值,惟管理人在信托人批准後,以及应信托人要求,委聘信托人批准且合资格评估有关投资之专业人士进行重估;
(V)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面值(连同累计利息)评值,除非管理人认为须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有关价值;及
(VI) 尽管订立上述规定,惟倘管理人考虑有关情况後,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反映任何投资之公平价值,则可就有关投资之价值作出调整。
暂停估值及买卖
管理人在通知信托人後,可于以下任何整段或部分期间宣布暂停厘定任何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
(A) 存在阻止于正常情况下出售有关指数基金投资之情况;或
(B) 于厘定有关指数基金资产净值或有关指数基金每单位资产净值一般采用之方法出现问题,或管理人认为有关指数基金之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价值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确定;或
(C) 管理人认为,无法合理可行地变现有关指数基金所持有或订约之任何证券,或无法在不会严重损害有关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作出变现;或
(D) 将会或可能涉及变现或支付指数基金证券或认购或变现有关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之资金汇入或汇出有所延误,或管理人认为无法迅速或以正常汇率进行;或
(E) 暂时终止赎回有关类别基金单位之权利。
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及于可行情况下在谘询有关参与证券商後,随时酌情暂时终止参与证券商之权利,以致参与证券商不得于下列期间内要求赎回任何类别之基金单位及/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或就赎回申请转让任何证券:
(I) 有关证券之第一上市市场或有关市场正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关闭之任何期间;或(II) 有关证券之第一上市市场买卖受到限制或暂停之任何期间;或
(III) 管理人认为在有关市场之正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交收或结算证券受到干扰之任何期间;或
(IV) 存在任何情况导致管理人认为当时无法正常或在不会损害有关类别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交付或买入证券或出售当时组成有关指数基金项下之投资;或
(V) 有关指数基金之基础指数未有编制或公布之任何期间。
此外,管理人于基金单位在联交所之买卖受到限制或暂停时,将暂时终止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上述暂停安排将于其宣布後随即生效,且生效後有关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将不会被厘定,直至管理人宣布暂停安排结束为止,惟无论如何在(I)导致暂停安排之情况不再存在及(II)并无存在有权暂停安排之其他情况後第一个营业日後当日,暂停安排须予结束。
管理人应就资产净值计算及买卖暂停期间每月最少一次于其网页公布暂停资产净值计算及暂停买卖之详情,亦须公布恢复买卖的详情。于暂停安排期间不会发行或变现基金单位。
发行价及赎回价格
于指数基金初步发售期提出增设申请之某类别基金单位发行价,应为有关指数基金于初步发售期最後一日估值时刻之资产净值,除以于初步发行日已发行之有关类别基金单位数目,并调整至小数点後两个位。
初步发售期届满後,根据增设申请增设及发行之某类别基金单位发售价,应为有关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除以该指数基金已发行有关类别之基金单位总数,并调整至小数点後两个位。
于交易日某类别基金单位之赎回价格,应为有关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除以该指数基金已发行有关类别之基金单位总数,并调整至小数点後两个位。
代表每个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之买卖价须根据证监会要求刊登。
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限制
所有购买基金单位之人士将被视为已经表示、同意及承认其并非一个未经许可美国人士。在管理人认为必要之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实施限制,以确保因持有所购入及持有之基金单位而导致以下情况:-
. 违反基金单位上市之任何国家或政府当局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而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导致信托基金或有关指数基金受到不利影响,而信托基金或有关指数基金否则不会受到此等影响;或
. 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信托基金或有关指数基金产生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损失,而信托基金或有关指数基金否则不会产生此等责任或损失;或
. 由未经许可美国人士持有。
管理人一旦获悉任何人士在上述情况下持有任何基金单位,则可要求有关持有人根据信托契据之条文赎回或转让有关基金单位。知悉在违反上述任何限制之情况下持有或拥有基金单位之人士,一律须根据信托契据赎回基金单位,或将基金单位转让予本章程及信托契据容许持有之人士。
转让基金单位
倘有关指数基金单位之基金单位证书已发放,基金单位可使用联交所印发之标准转让表格或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签署(或就法人团体而言,代表转让人或承让人签署或盖章)之普通格式书面文据进行转让。转让人将继续被视作有关基金单位之持有人,直至承让人之名称纳入有关基金单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内为止。
各转让文据仅可与单一类别之基金单位有关。一旦转让人或承让人因转让基金单位而持有之基金单位价值低于有关指数基金最低持有量,则不得转让有关基金单位。
收费及开支
管理费用
根据信托契据之条款,管理人可在给予信托人及受影响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少于三个月通知後,调高就任何指数基金应付之管理费用,至每年最高达或接近有关指数基金每日累计资产净值之2.0$,有关资产净值将于各交易日计算,而收费须于每月月底支付。
管理人可根据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委任代理顾问,就任何或所有指数基金提供投资意见。管理人须自行负责支付获委任人士之费用。
有关a50 中国etF 管理费用之进一步详情载于本章程第二部分。
信托人费用
信托人可在给予受影响指数基金持有人不少于三个月通知後,调高就相关指数基金所收取之信托人费用,至信托契据载列每年最高达或接近1.0$。
根据管理人与信托人签订之协议,信托人有权向参与证券商徵收取消申请费用、延期费、日间结算费用、部分交付要求费用或交易费用,并将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款项绝对保留作本身用途及拨归本身所有。
信托人亦有权按照正常收费范围徵收多项交易及处理费用。
有关a50 中国etF 信托人费用之进一步详情载于本章程第二部分。
过户登记处费用
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指数基金在登记册上登记之基金单位持有人数目或赎回、增设或转让数目徵收费用。
此外,过户登记处获可收回因履行服务而实付之开支,例如邮费、信封及基金单位证书之成本(如有)等。
有关a50 中国etF 过户登记处费用之进一步详情载于本章程第二部分。
服务代理费用
服务代理将会就每项申请徵收费用,而有关收费将会与交易费用互相抵销。该笔费用将根据每日交易之增设及赎回申请合共之价值计算或者为固定费用。
有关a50 中国etF 服务代理费用之进一步详情载于本章程第二部分。
一般开支
信托基金不会负责支付由市场推广代理产生之任何推广开支,市场推广代理在投资信托基金之客户身上徵收之任何费用将不会从信托基金中拨付(不论全部或部分)。
信托基金将会自行承担投资及变现指数基金投资之费用。
除非载于本章程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管理人须承担信托基金资产保管人之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所有律师及核数师之收费及开支、任何服务供应商代表任何指数基金适当产生之任何开销或实付费用、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印刷及派发有关该信托或任何指数基金之年报及中期报告、账目及其他通函所产生之开支、公布基金单位价格之开支,及所有有关信托基金管理之其他营运费用。
设立信托基金之费用,包括寻求及取得上市之费用及所有初步法律及印刷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倘其後推出其他指数基金,并产生指定彼等须支付之额外初期开支,则有关开支将分配至彼等账户产生之指数基金内或由管理人支付。
并非任何特定指数基金特有之开支将按彼等各自初步发售期结束时各自之资产净值比例在所有指数基金中分配。
法定及一般资料
分派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酌情自行决定于各财政年度其可能厘定之时间分派收益予基金单位持有人,分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金额将来自有关指数基金之收入净额。
从指数基金中作出分派时,过户登记处将会按照管理人之指示,分配可供分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款项,并将有关款项分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信托人不会对有关分配出现之错误,或过户登记处之付款数目不正确或未能支付有关款项而负责。
一类别每个基金单位所分派之款项须调整至有关指数基金账目中货币之最接近单位(即常用之最小面额)。按照信托契据不予分派及于有关分派日期後十二个历月内尚未认领之收益款额一律视作构成有关指数基金收入财产之一部分,而基金单位持有人先前在未分派收入所拥有之权利一律取消。
报告及账目
信托基金之财政年结日为每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经审核账目须于各财政年度年结日後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半年未经审核报告亦会涵盖每年六月最後一个交易日,并于当日期起计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及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报告会提供信托基金资产之详情及管理人就回顾期间内进行交易之陈述(包括一份基础指数之成分证券之名单,列明所有在相关期末占基础指数比重超过10$之成分证券(如有)及显示它们在指数基金内相应比重符合规定)。报告还会提供在相关期间指数基金和实际基础指数表现之比较。
信托契据
信托基金乃根据香港法例按照管理人与信托人订立之信托契据成立。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据条款带来之利益,同时亦须受其约束及视作已知悉有关条款。若本章程所载之任何条文与信托契据或参与协议所载者出现任何冲突,概以信托契据或参与协议所载之条文为准。信托契据载有在若干情况下信托人及管理人之弥偿保证及免除法律责任之条文。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请人敬请参阅信托契据之条款。
信托契据修订
信托人及管理人可能同意以补充契据修订信托契据,惟信托人须认为有关修订(I)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不会造成严重损害,不会在重大方面免除信托人或管理人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责任,以及不会增加从任何指数基金资产中拨付之费用及支出(与有关补充契据所产生之费用除外)或(II)为遵守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必需或(III)为要纠正明显错误。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修订信托契据须经由受影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准。
除非信托人认为修订、变更或增加之影响并不重大,或为要纠正明显错误,否则管理人应就任何有关修订或变更知会基金单位持有人。
投票权
管理人、信托人或占当时已发行基金单位十分之一或以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召开会议之目的计有修订信托契据之条款,包括随时调高应付服务供应商之费用上限、撤换信托人或终止信托基金。修订信托契据须经由占已发行基金单位最少25$之持有人考虑,并由75$或以上大多数投票赞成方可通过。基金单位持有人将会于最少21 日前接获该会议之通知。
终止
倘(I)管理人清盘,或(II)信托人认为管理人无法履行或未能在令人满意之情况下履行其职责,或(III)信托人无法物色可接受人选取替已撤换之管理人,或(IV)信托不再获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或(V)新通过任何法例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属违法、或信托人认为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智,或(VI)倘信托人于合理期间内知会管理人信托人拟退任,而未能委任新信托人,则信托人或会终止信托基金。倘任何法律及规例的通过或修订,或任何监管方针或指令的颁布,将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基金,视乎情况而定)属违法,或管理人真诚地认为继续经营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基金,视乎情况而定)属违法、不可行或不智,则管理人或会终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基金)。此外,倘(A)于有关指数基金成立日期起计三年後任何时间内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少于150,000,000 港元,或(B)就主要投资于类似¢aaP 之连接产品之指数基金而言,该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少于当时等同10,000,000 美元之港元价值,或(C)倘其不再有参与证券商,或(D)倘管理人不能执行其投资策略,或(E)倘基础指数不可再作为指标或有关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不再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F)倘管理人决定根据信托契据撤换信托人後,在合理时间内经作出商业上可行之合理努力下,管理人仍无法物色到可接受人士担任新信托人,则管理人可终止该指数基金。
基金单位持有人亦可随时于正式召开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上通过特别决议案,藉以授权终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基金。
除如上文所述或根据信托契据内其他条款先前已获终止外,信托基金无论如何均须于信托契据订立日期起计满80 年时予以终止。
利益冲突
管理人及信托人可不时出任与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基金投资目标类似之其他基金及客户之信托人、行政管理人、过户登记处、秘书、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又或担任其他基金及客户不时需要之其他职能。
此外:-
. 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连人士可作为信托人之代理为信托基金作出投资,并在信托人同意下作为主事人与信托基金交易;
. 信托人、管理人或过户登记处或彼等任何关连人士可与身为信托基金所持证券、金融工具或投资产品发行者之公司或人士拥有银行或其他财政关系;
. 信托人、管理人或过户登记处或彼等任何关连人士可以本身利益或代表其客户持有或买卖基金单位,又或持有或买卖信托基金所持之投资;及
. 信托基金之款项可存放在管理人、信托人或彼等任何关连人士内,又或投资于彼等所发行之存款证或银行工具中。
因此,信托人、管理人、过户登记处或彼等之关连人士均有可能在业务过程中,与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以上各方在任何时候均须考虑其对信托基金及基金单位持有人应负之责任,并尽力确保有关冲突能够公平解决。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副本在管理人之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并可按每套文件150 港元之费用向管理人索取副本:-
. 信托契据;
.过户登记处协议;
.兑换代理及服务代理协议;
. 参与协议;及
.信托基金最新刊发之年报及账目,以及信托基金最近期之半年度报告。
反洗黑钱规例
管理人及信托人有责任防止洗黑钱活动及遵守适用于管理人、信托人或信托基金之所有适用法例。作为上述责任之一部分,管理人、过户登记处或信托人或会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之身份及任何认购款项之来源。视乎每项申请之实际情况而定,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毋须作出详细核实:
? 投资者透过以其名义在认可财务机构开设之账户支付款项;或
? 透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上述财务机构或中介机构必须位于信托人及管理人认为具备足够打击洗黑钱活动规例之国家内,上述豁免方会适用。
a50 中国etF 其他资料
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页WWW.ISHARES.COM.HK 刊登有关a50 中国etF 之中、英文资料,包括:
. 本章程(不时修订);
. a50 中国etF 之最新年报及中期财务报告;
. a50 中国etF 作出之任何公布或通告,包括与指数有关之资料、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更改费用及暂停及复牌之通告;及
. 每月持股量。
管理人亦会于上述网站刊登:
每个交易日之接近即时估计资产净值及每个交易日之最终资产净值;及现行参与证券商及¢aaP 发行人名单连同各¢aaP 发行人之相关风险及任何信贷支援之详情。指数提供者将在彭博刊登全日更新之即时指数水平(代号:flin50),亦可使用以下代号从有关资料供应商查看指数:路透社Ftflin9、彭博 Ftflia50、GLOBAL tOPIC flin9.Ft 及 tHOMSON FINANCIALone flin9-ln。
第二部分-有关a50 中国etF 之资料
本章程此部分列明适用于a50 中国etF 之详细资料。有意投资者敬请留意「有关a50 中国etF 之风险因素」,尤其为下文第45 页及46 页「¢aaP 发行人之对手风险」及「a50 中国etF 之年期可能有限性」。
释义
于本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50 中国etF」指IsHARES 安硕新华富时a50 中国指数etF,乃信托基金之第二个指数基金。
「a 股」指中国公司发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权益。
「连接产品」指与构成申请篮子之证券或基础指数挂鈎之衍生工具(例如认股权证、票据或参与证明)。
「申请」就指数基金而言,指参与证券商根据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条款所载之基金单位增设及赎回程序,向过户登记处提出之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申请。
「申请篮子」指由管理人于相关交易日开始买卖时就相关成分基金设定之证券组合,目标为可以一个完整申请基金单位数目进行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由管理人于有关日期向参与证券商就相关指数基金发出通知。
「取消申请费用」指参与证券商因未能履行责任而须支付之费用,有关费用乃载于提出有关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时适用之运作指引内。
「申请单位」就各指数基金而言,指本章程就有关指数基金列明之某类别基金单位之数量或其倍数,又或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或为某特定类别或多个类别基金单位不时厘定而经信托人批准并通知参与证券商之某类别基金单位倍数。
「营业日」指联交所进行正常交易且编制及公布有关基础指数(就指数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进行正常交易之日子)及香港银行进行日常业务之日子(星期六除外),惟因悬挂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银行于任何日期缩短营业时间,则该日不视为营业日,除非管理人及信托人另行决定则作别论。
「¢aaP」指以美元(或港元)为单位之中国a 股连接产品,即为与(A)a 股或(B)基础指数挂鈎之衍生工具(例如认股权证、票据或参与证明),具有载于本章程内之特点。
「¢aaP 佣金」指a50 中国etF 应付有关指数¢aaP 认购或平仓之佣金。
「¢aaP 发行人」指已同意向a50 中国etF 发行及回购指数¢aaP 之具规模的财务机构。
「取消补偿」指参与证券商因未能履行责任而须支付之金额,有关金额载于信托契据及提出有关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时适用之运作指引内。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管理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或香港结算或其继任者管理之任何接替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指不时修订之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
「¢LEARSTREAM」指¢LEARSTREAM, bANKING, SOCIéTé ANONYME。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守则」指证监会于二零零三年四月颁布之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则(不时予以修订或取代)。
「集体投资计划」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赋予之涵义相同。
「关连人士」具有守则所载之函义。
「增设申请」就指数基金而言,指参与证券商提出之申请,按照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要求增设及发行基金单位。
「交易日」指信托基金持续有效之每一个营业日,及/或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或为某特定类别或多个类别基金单位不时厘定而经信托人批准之其他日期。
「买卖时限」就任何特定地点及任何特定交易日而言,指于有关交易日联交所正式停止买卖後十五分钟或管理人于有关交易日在一般情况下或为某特定类别或多个类别基金单位不时厘定而经信托人批准之其他时间。
「托管财产」就各指数基金而言,指现时根据有关指数基金信托契据以信托基金形式持有或被视作持有之所有资产(包括现金),惟不包括(I)收入财产及(II)现时列于分派账目(定义见信托契据)记账项之任何金额。
「税项及徵费」就任何特定交易或买卖而言,指所有印花税及其他税项、税款、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转让费用、注册费用、交易徵费及其他税项及徵费,不论该等税项及徵费是否有关组成、增加或减少托管财产,或有关增设、发行、转让、取消或赎回基金单位,或有关购买或出售证券,或因其他缘故就任何交易或买卖、于交易或买卖之前、之时或之後须予支付或可能须予支付,当中包括就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而言,管理人因要补偿或补付信托基金差额而厘定之金额或徵费率收费(如有),前述差额即下列两者之差额:(A)发行及赎回基金单位时评估信托基金证券价值所采用之价格;与(B)就发行基金单位而言,购买相同证券时所采用之价格,犹如有关证券乃由信托基金于发行基金单位时以所收取之现金购入者,另就赎回基金单位而言,出售相同证券时所采用之价格,犹如有关证券乃由信托基金出售,藉以变现赎回有关基金单位时信托基金所须支付之现金。
「改良方法」指指数提供者厘定基础指数进行之改良。
「欧洲结算系统」指欧洲结算系统,由eUROCLEAR bANK s.a.?n.ff.运作。
「延期费」指参与证券商因任何交收期延长而按照运作指引应付之任何费用。
「富时」指富时国际有限公司。
「新华富时」指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乃富时指数及新华之合营企业。
「期货合约」指在期交所或认可期货交易所买卖之任何期货合约。
「期交所」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期货指数股份」指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将会上市之股份,而指数提供者已公布会将有关股份纳入有关基础指数内,或管理人及信托人有理由相信,有关股份将于30 日内纳入有关基础指数。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香港现时及不时之法定货币。
「收入财产」就各指数基金而言,指(A)管理人向核数师作出一般或个别谘询後认为信托人就有关指数基金之托管财产将收取或可收取属收入性质(包括税项偿还(如有))之所有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项(不论现金或、(不限于)以认股权证、支票、金钱、信贷或其他方式或以现金以外形式收取之收入财产销售收益);(B)信托人就本定义(A)、(C)或(D)项收取或可收取之所有利息或其他款项;(C)就一项申请而言,信托人就有关指数基金收取或可收取之所有现金付款;及(D)信托人就有关指数基金收取之所有取消补偿,惟不包括(I)有关指数基金之托管财产;(II)现时就有关指数基金列于分派账目(定义见信托契据)记账项或先前已分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之任何款项;(III)因变卖证券而为有关指数基金带来之收益;及(IV)信托基金从有关指数基金收入财产中用作支付应付费用、成本及开支之任何款项。
「指数」指新华富时中国a50 指数。
「指数¢aaP」指(A)与国内公司a 股(于相关时期属于指数成分公司)或(B)与指数挂鈎之¢aaP。
「指数基金」指信托基金下所设立之独立资产及负债组合。
「指数提供者」就各指数基金而言,指负责编制基础指数之人士,以供有关指数基金比对其投资价值,该位人士亦有权向有关指数基金授出使用有关基础指数之特许权。
「初步发行日」就各指数基金而言,指指数基金相关基金单位之首个发行日,应为初步发售期结束後两个交易日。
「无力偿还事件」就一名人士而言,指 (I)已接获命令或通过有效之决议案宣告该人士清盘或破产;(II)已就该人士或该人士之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或同类人员,或该人士将面临遗产管理令,(III)该人士与其一名或以上债权人订立协议或被视作无力偿还债务,(IV)该人士之业务或其业务之絶大部分终止经营或正面临终止,或就其业务性质作出或面临作出任何重大改变,或该人士威胁会作出此等终止或改变,或(V)管理人真诚相信并预期会发生任何上述情况。
「发行价」就各指数基金而言,指根据信托契据决定,指数基金可发行基金单位之价格。
「初步发售期」就各指数基金而言,指信托人与管理人可能协定之期间。
「上市代理」指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管理人」指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市场」指在世界任何部分之下列各地方:(a) 就任何证券而言:联交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及(b) 就任何期货合约而言:期交所或任何认可期货交易所。
「资产净值」指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或如文义另有所指,则为根据信托契据计算之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运作指引」就a50 中国etF 而言,指载于参与协议附表有关增设及赎回之指引。参与协议由管理人不时修订,并经信托人批准,且已在合理实际可行情况下谘询参与证券商,亦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证券商。除另有指明外,所引述之运作指引应为a50 中国etF 基金单位之运作指引。
「参与证券商」就a50 中国etF 而言,指已订立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为管理人及信托人接纳之参与协议之任何证券商(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 类受规管活动之持牌证券商)。
「参与协议」就a50 中国etF 而言,指信托人、管理人及参与证券商之间订立之协议,以制订(其中包括)发行基金单位,以及赎回及取消基金单位所作出之安排。
「临时指数」指根据改良方法而调整之基础指数。
「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QFii)指QFii 办法项下认可之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将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生效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监管条例之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认可期货交易所」指证监会认可或信托人及管理人批准之国际期货交易所。
「认可证券交易所」指证监会认可或信托人及管理人批准之国际证券交易所。
「赎回申请」就a50 中国etF 而言,指参与证券商按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为赎回基金单位而向过户登记处提出之申请。
「赎回价格」就指数基金一个基金单位而言,指赎回每个有关基金单位之价格,有关价格乃根据信托契据计算。
「过户登记处」就a50 中国etF 而言,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管理人不时委任以保管指数基金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之其他人士。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现时及不时之法定货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指任何团体(无论是否法团公司)或任何政府或当地政府部门或跨国性团体之任何股份、股票、债务证券、基金单位、借贷股、债券、抵押、商业票据、承兑、贸易票据、国库券、文据或票据,或其发行或担保之任何股份、股票、债务证券、借贷股、债券、抵押、商业票据、承兑、贸易票据、国库券、文据或票据(无论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或股息,又或全数缴足股款、部分缴足股款或未缴股款),并包括(在不损害前述条文之一般性原则下):
(a) 上文所述或就此有关之任何权利、选择权或权益(无论作任何释义),包括任何单位信托基金(定义见信托契据)之基金单位;
(b) 上文所述任何一项之任何权益或参与证明、暂时或临时证明、认购或购买收据或认购权证;
(¢) 广为人知或认可作为证券之任何工具;
(d) 证明存入一笔款项之任何收据、其他证明或文件,或因有关收据、证明或文件而产生之任何权利或权益;及
(e) 任何汇票或本票。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服务代理」就a50 中国etF 而言,指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或不时就a50 中国etF 获委任为服务代理之其他人士。
「结算日」指在有关交易日之後两个营业日(或根据运作指引就有关交易日而言获准之较後营业日)当日,或管理人及信托人在一般情况下或为某特定类别或多个类别基金单位不时同意,并已通知有关参与证券商之有关交易日之後其他数目之营业日。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继任者。
「交易费用」就指数基金而言,指于有关参与证券商提出申请之各个交易日,管理人酌情为服务代理、过户登记处及/或信托人之利益向各参与证券商收取之费用,惟最高金额乃由管理人不时厘定,而就a50 中国etF 而言载于本章程内。
「信托基金」指信托契据构成之单位信托基金,名为IsHARES 安硕亚洲信托基金或信托人及管理人不时厘定之其他名称。
「信托契据」指管理人与信托人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签订之信托契据(经修订)。
「信托基金资金」指现时根据信托契据以信托形式持有或被视作持有之所有财产(包括所有托管财产及收入财产),须根据信托契据之条款及规定持有,惟不包括现时列于分派账目(定义见信托契据)记账项之任何金额。
「信托人」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未经许可美国人士」指(I)美国一九三三年证券法第902 条(经修订)所界定之美国人士,(II)美国一九四零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所界定之美国居民或(III)不符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第4.7(A)(1)(IV)条条例定义之非美国人士之任何人士。
「基础指数」就指数基金而言,指对比有关指数基金之指标指数,而就a50 中国etF 而言,则指指数。
「基金单位」指指数基金中与其有关之一股不分割股份。
「取消单位费用」指过户登记处就所接纳赎回申请收取之取消基金单位费用。
「基金单位持有人」就信托基金之指数基金而言,指基金单位持有人。
「美元」指美国现时及不时之法定货币。
「估值时刻」就a50 中国etF 而言,指相关a 股于每一交易日上市之市场正式停止买卖时,倘a50 中国etF 所投资(直接或间接)之a 股在多于一个市场买卖,则为最後停止买卖之市场正式停止买卖时,或管理人及信托人不时厘定之其他时间,惟每个交易日均须有一个估值时刻,除非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被暂停则作别论。
「新华」指新华财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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